纪检监察工作程序
时间:2023-05-15 作者: 点击:
纪检监察工作程序
一、信访举报工作程序
(一)受理范围
1.针对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、控告;
2.依法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;
3.针对党组织、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、失职渎职、损害党员和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;
4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、建议;
5.其他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。
(二)线索来源
1.信访举报;
2.上级交办;
3.公检法等机关移送;
4.执法监察中发现;
5.纪律审查(办案)中发现;
6.审计中发现;
7.巡视(巡察)中发现;
8.其他
(三)线索形式
1.书面形式;
2.口头形式;
3.视听资料形式;
4.网上举报形式;
5.其他形式。
(四)工作流程
1.前期准备:来信的消毒、分拣、分送、拆封、装订、盖章;网络举报的下载、导入处理系统等。
2.受理登记: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;来访接谈和记录;来电接听和记录;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。
3.办理处理: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,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,并定期对信访举报的情况进行统计。
4.回复反馈: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,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。
二、执纪审查工作程序
(一)基本原则
1.依照党章和法律、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;
2.实事求是的原则;
3.以事实为根据,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;
4.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;
5.依靠党委、基层党组织和各部门,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;
6.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;
7.维护党员和师生员工合法权利的原则。
(二)基本要求
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、定性准确、处理恰当、手续完备、程序合规。
(三)工作流程
1.线索受理:接受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,并予以处理。(谈话函询:以当面谈话或书面函询方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了解核实,并要求作出回复。)
2.初步核实: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纪违法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和证实。
3.立案: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,依照规定决定立案。
4.执纪审查:通过审查收集证据,查明违纪事实。
5.移送审理:对经过立案审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,在审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。
三、案件审理工作程序
(一)受理的手续要求
1.案件移送审理的请示以及分管执纪审查、案件审理的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;
2.立案依据,主要包括:检举材料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、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、立案审批报告、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;
3.审查报告及执纪审查部门的意见;
4.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,被审查人对违纪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,审查组或执纪审查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;
5.全部证据材料;
6.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。
(二)审核内容
1.对形式的审核;
2.对事实的审核;
3.对证据的审核;
4.对定性的审核;
5.对处理的审核。
(三)案件审议:案件审理组根据承办人的汇报,集体讨论案件的事实、证据、定性、处理,并提出案件审理部门意见。
(四)案件执行: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,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。
四、复查、复审、复核工作程序
对纪检机关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纪检机关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审,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;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请复核,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。
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。
复查、复审、复核期间,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。
五、纪检部门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
1.党员、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,由学院党委或纪委承办。党员、党组织对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,由纪检部门承办。
2.对党员、党组织的申诉,需要复议、复查的,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。不需要复议、复查的,由纪检部门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,做好工作。
3.对申诉的问题复议、复查后,由学院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、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,听取其意见。复议、复查的结论和决定,应交给申诉人一份。
4.申诉人如果对复议、复查结论仍然不服,由学院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、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,一并报省教育厅党组或省教育纪工委审查决定。